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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11月1日起厦门酒店依市政府规定收取4%价调基金


时间:2004-2-19 11:30:24
   2003年11月1日起厦门酒店依市政府规定收取4%价调基金  
 
 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办[2003]235号文件,规定:

  1、恢复对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;

  2、按旅客入住交纳房费的4%计征;

  3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价外征收,由宾馆代征;

  4、从2003年11月1日起开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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